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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0-003306 | 主题分类: | 2020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盘锦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第23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
主 题 词: |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盘锦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第2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付凯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订《盘锦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为抓手,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发展,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加强。以实施“政府主导、建管并重、强化服务”为创新方式,推进新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治理,实现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逐步实行养殖业污染物全面综合利用,积极推动畜禽养殖健康可持续发展,着力改善农村生态发展。虽然我们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有一定的差距。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在工作中予以采纳。
一、提高思想认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农民切身利益,根基在农民自觉自治,通过媒体全面宣传报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意义、内容、政策等,切实引导养殖户充分调动建设美好家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逐渐变政府推动为养殖户主动参与,为我市实现美丽乡村建设成果的巩固提供了根本保障。
二、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要求,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和盘锦市农业农村局立即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向县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盘环发[2019]235号),全面开展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改工作。对我市6个畜禽禁养区划定的依据、范围、面积和方案进行核查。经核实,我市禁养区的划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无需调整。
为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抓好条例落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部门职能,落实预防措施,配套完善综合利用与治理设施,细化激励政策,明确法律责任,全面做好畜禽粪污处理,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加强部门合作,按照工作任务,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生态环境部门把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作为经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搞好日常监管的同时,组织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联合执法检查。畜禽部门要做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农业部门应做好畜禽粪肥还田的组织与引导工作。
我局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已全部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前已完成应核发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企业清单,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三、加强防护治理
我市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标准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项目建设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手续,其环评文件需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综合治理设施应当“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为规范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市加大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治理力度,严格按要求落实治理工程内容,完善污染物治理设施及相应的附属设施,并且进行限期搬迁关停,促进畜禽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合理布局养殖用地,积极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使养殖业走向专业化、集约化,实现养殖粪便污染集中整治。
按照《盘锦市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已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度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全市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6%以上。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已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由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率达到100%。通过强化技术指导,引导规模养殖场引进有机肥加工、沼气等设施设备,引导种养殖业主开展对接等措施,逐步实现粪污就地处理、就地利用,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4%以上。经过持续不懈努力,我市养殖业集约化、自动化、机械化生产水平大幅提升,肉鸡、蛋鸡规模养殖场养殖设备全部实现自动控温、自动光照、自动给料、给水,自动清粪,全市畜禽标准化、生态化养殖程度位居全省前列。
您提出的建议很中肯,对推动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