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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1-000308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社区工作者退休问题的建议》第105号建议的答复(民政局)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
主 题 词: |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社区工作者退休问题的建议》第105号建议的答复(民政局)
赵新代表:
您提出关于社区工作者退休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社区工作者构成
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推进城乡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规范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工作者的保障水平,2020年8月,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盘锦市关于规范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意见》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用范围和对象进行了规范,指在我市社区(村)从事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并与街道(镇)签订服务协议,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包括社区(村)“两委”成员、县区招聘的专职工作者(网格管理员、网格员和综治员)。
二、保险待遇构成和缴纳标准
《盘锦市关于规范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落实社会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承担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含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含个人承担部分)、采暖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局统筹全市城乡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经费、其他保障待遇经费,按照市民政局核定的补助人数,给予各县区40%的补助资金
1.社会保险。城乡社区工作者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
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承担50%。
三、退休年龄的界定
根据缴纳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我市城乡社区工作者法定退休年龄分为50周岁和55周岁,在2004年1月之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50周岁退休,2004年1月之后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55周岁退休。目前,各县区为保障社区工作者待遇,均按照社区工作者本人的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或55周岁),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
盘锦市民政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