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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1-000299 主题分类: 2021年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提升城市小区供暖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和方式的建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0-11
主 题 词: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提升城市小区供暖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和方式的建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11 浏览次数:1314


庄东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城市小区供暖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和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不应把居室温度18℃当作供暖质量标准

我省于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室温18度是辽宁省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我市为提高居民供热质量,从2019年开始开展供热企业供热质量考核,要求企业将供热标准提高到20度,进一步提高我市供热质量。

二、当前缴费存在部分不合理现象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供热价格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供热价格由发达部门制定,我局将与发改部门沟通,对供热价格开展监审,进一步规范供热价格,保障居民权益。

三、关于供暖费价格问题

针对百姓关注的城市供暖价格问题,我省近些年取暖费价格调整主要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8年全省上调供暖价格。2006年、2007年燃煤等费用连续上涨,供暖企业成本持续增大,普遍亏损运营。为维持供暖企业正常运转,保障居民温暖过冬,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件精神,我市参照沈阳、大连等城市做法,将供暖价格由居民23元/平方米、非居民28元/平方米,上调至居民28元/平方米、非居民33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2015年全省其他城市下调供暖价格。2013年开始,国内煤炭价格下降,省内其他城市在2015年将供暖价格下调2元/平方米左右。鉴于我市已率先进入小康城市的实际,市政府决定暂缓下调供暖价格,采取延长供暖期14天的方式(即提前开栓供暖7天、延迟停暖7天),提升居民过冬质量。经测算,延长供暖期增加供暖企业成本为1.92元/平方米,同样维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今年我局正在配合物价部门开展供热企业成本与供热价格联动机制调研,市政府也多次召开会议,明确我市今冬供热价格不变,并延长供暖期14天,同时温度要确保20度以上。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力度开展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强供热应急处置和疫情防控工作

我局将组织各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供热应急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围绕供热设备故障、管网故障、停水、停电以及可能出现的特殊严寒天气等情况,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机制。同时督促供热企业加强应急队伍及应急设备物资储备,按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队伍反应能力和事故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运行机制,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要求各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供热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厂区实施封闭管理,坚持开展日常员工测温,常抓不懈严防疫情在供热企业内部传播,确保供热企业安全稳定运行。

2、强化供热企业考核管理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让百姓温暖过冬的指示精神,依据《盘锦市城区供热企业考核办法(试行)》标准,继续组织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供热考核,重点考核供热企业诉求办理工作办理反馈率、办理天数、办结率、满意率共4方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成企业评级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从制度和社会舆论方面形成合力,促进供热企业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