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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1-000228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规范我市居民小区停车的建议》第36号建议的答复(住建局)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
主 题 词: |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规范我市居民小区停车的建议》第36号建议的答复(住建局)
尊敬的蒋跃勤代表:
您好!您在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居民小区停车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经我们认真研究,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和加强小区道路停车位划线管理。《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居民住宅区配建机动车停放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放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居民住宅区周边道路设置道路限时停车泊位,并通过标识牌、网上通知等方式进行明示。公安机关指导业主大会和物业企业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住宅区内绿地、广场或较宽的道路等,划定停车泊位。住宅区内停车泊位无法提供的,公安机关可在住宅区周边三、四级道路或空地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场。市住建局督导我市物业企业主动作为,认真履职,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合理设置行驶标志标识及行车循环路线,加强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加强门岗管理和日常巡逻,建立多功能、科学化、智能化的高科技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场库的利用率,提高停车服务水平,实现车辆停放的有序管理。
二、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避免占道停车。《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机动车停放设施。政府可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多元化投资体制,推进停车设施民营化,实现“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综合执法部门清理拆除小区内各类违章建筑物和侵占绿地、道路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扩大停车空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在改造老旧小区配套设施同时改造可利用的场地,最大限度增加停车位。
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