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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1-000201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减免农产品市场税收的建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
主 题 词: |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减免农产品市场税收的建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高素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跃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建议》的对策建议我们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 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各收费单位无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 》(2018版)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通知要求,我省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括依法设置并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景区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具有垄断经营性特征停车场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新跃农贸综合批发市场的停车场收费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实际运行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自行确定。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区的发展和收费标准情况提出建议,我区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