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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zjj-2023-157995 | 主题分类: | 2023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管理的建议》(第65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 |
主 题 词: |
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管理的建议》(第65号)建议的答复
尹久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管理的建议》由市住建局负责办理,现将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新修订《盘锦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提请市人大出台《盘锦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两项建议办理落实情况
2017年,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将《盘锦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列入了立法论证项目,市住建局作为起草单位开展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完成了起草说明、草案、起草依据对照表以及开展的相关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但从2019年起,国家住建部着手起草《住房租赁条例》,2020年通过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下一步将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进入审议阶段。如《住房租赁条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原住建部出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废止,据此,市人大从2019年起没有将《盘锦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论证计划。
我局认真研读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比较住建部出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无论在法律的权威性、结构、体例、还是在具体的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改变,鉴于此,我局认为:无论是修改《盘锦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是出台《盘锦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时机暂不成熟。待《住房租赁条例》施行后,我局将按照市人大立法计划积极开展相关立法论证工作。
二、关于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打破“数据壁垒”实现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办理落实情况
国家住建部征求意见稿《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我局近年来高度重视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2018年与市建设银行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规定由市建设银行为市住建局免费提供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供各县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中使用。为了能够保证该系统正确使用,双方组织了各县区住建部门人员进行了使用和维护培训,市住建局还将系统服务平台应用情况列入了工作考核内容。但在后来实际工作中,发现该服务平台系统存在着漏洞缺欠,影响了实际使用,致使该服务平台系统停止了使用。
为了能够把贵建议落到实处,市住建局采取如下三项措施:
一是与市建设银行沟通协调,探讨原租赁服务平台修复使用可能性,如短期内可以从技术上修复,市住建局则立即组织各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实际使用工作。
二是向市财政申请租赁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上马新的租赁服务平台供各县区住建部门使用。
三是新租赁服务平台上马后,市住建局协调市大数据中心,将该服务平台系统与市大数据中心联网,通过市大数据中心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实现租赁信息共享。
非常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