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193

盘政办发〔202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加强各级财政事权的执行能力,明确共同财政事权中市与县区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各个环节在市与县区之间作出合理安排。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市级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县区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

  ——充分结合地区发展特点。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县区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及机构改革需要,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事项进行调整完善,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统筹兼顾改革发展和现实情况。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改革相关要求,同时充分尊重市与县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和既定原则,实事求是推进改革发展工作,进一步明晰市与县区交通运输领域权责。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区财政事权的,由县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国家高速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国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职责

  2.地方高速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地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职责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3.普通国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普通国道路政管理职责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职责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中央、省负责以外的普通国道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4.普通省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普通省道路政管理职责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职责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普通省道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5.农村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职责。市承担所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职责。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配套资金和具体执行事项。建立完善农村公路支持政策,在严格落实日常养护市级公共财政资金的基础上,安排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工作。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及路政管理职责。县同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职责。

  6.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7.道路运输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二)内河航道和水路运输

  1.内河航道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全市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规划职责。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2.水路运输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水运绿色发展和水路运输管理,客运码头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及所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搜寻救助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三)铁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由市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管理职责。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省负责以外的干线铁路和城际铁路及除省负责以外的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以及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承担由县区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管理职责。

  (四)民航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省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承担非省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五)邮政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的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六)综合交通

  1.综合运输发展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及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以及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2.应急保障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国家应急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除上述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和县区履职能力建设,由市和县区分别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开展市、县区合作等事项。市级单位由市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县区级单位由县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改革措施。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市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切实发挥市级规划引领作用,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对于县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的,原则上由县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区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转移支付补助。

  (三)完善配套制度

  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