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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3-000217 主题分类: 盘政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9-27
标  题: 盘政办〔2023〕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盘政办〔2023〕31号 发布日期: 2023-09-27
主 题 词:

盘政办〔2023〕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348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3〕18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协同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各项工作,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建设美丽盘锦、生态盘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按照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部署要求,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农(水)产品产地、辽河流域、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和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到2025年,基本摸清我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基本形成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完成一批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环境治理试点,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盘锦海关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市级负总责、县区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盘锦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调查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辽宁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对我市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开展生产使用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按照辽宁省统一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盘锦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数据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按照辽宁省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依托我市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相应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盘锦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实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结合辽宁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根据我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情况,以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的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分阶段、分批次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重点新污染物管控。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2025年底前,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适时制定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及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跟踪监测评估管控成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盘锦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源头管控

6.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广泛开展宣贯和培训,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省和地方联动监督执法机制要求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辽宁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源头防控作用,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及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履行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任务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等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盘锦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相关产品中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加强新污染物过程控制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鼓励生产企业采购绿色原材料,全面推进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以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为重点,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导企业依法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及排放情况。严格落实国家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中提出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指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辽宁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加大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抽查和监管力度。加强处方药类抗菌药物销售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依法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1.加强农药使用管理。按照辽宁省部署,组织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落实再评价要求。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加大禁限用农药监督管理力度。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提高科学安全用药水平。鼓励发展研发高效低风险绿色农药,开发高风险农药的绿色替代品种,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的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2025年底前,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全市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3%。(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实施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加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环境监管,依法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依法将生产和使用新污染物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和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污染隐患排查,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推动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应用示范,加强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农产品产地、辽河流域、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聚焦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选取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鼓励各县区结合产业布局,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探索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15.加大科技支撑力度。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重点开展新污染物快速筛查、追踪溯源、监测检测、环境危害机理、风险评估、过程管控等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支持高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监督、执法装备的标准化水平。加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监测支撑能力,探索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设备建设,提升新污染物非靶向监测分析能力。依托我市高校、环保企业等,培育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新污染治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分解细化市级方案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切实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盘锦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大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治理试点、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应用。广泛宣传、认真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盘锦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盘锦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图解版)《盘锦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