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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stj-2024-234143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典型案例通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
主 题 词: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6日,双台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通过盘锦新国标环保监测平台巡查发现盘锦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二份数据存在异常。经现场确认:该公司在对辽A57GKX(基准质量为1934kg)、辽LX501X(基准质量为1955kg)进行的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过程数据中,在最接近50Km的49.5km时的吸收功率2.17kw.不符合GB18285中D.2.3.5.8的条款,(表D.1规定基准质量1900-2150kg吸收功率2.3kw,大于基准质量1700kg的表中功率应乘以系数1.3,即2.3.乘以1.3=2.99kw)降低了标准的吸收功率,造成所验数据不真实,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报告单。
【查处情况】
盘锦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2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大气类41)和《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 (试行)》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
【案件启示】
此类案件揭示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在追求利益或出于其他不当目的时,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损害了公众对机动车检测行业的信任。因此,必须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检测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让检测机构不敢、不能、不想伪造检验结果。
盘锦某运维单位未按规范运营自动监控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日,盘锦市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辽滨经开区某石油炼制企业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DA009排放口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工控机烟尘数据与采集仪烟尘数据不一致。经调查,该运维单位负责企业的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该企业在更换数采仪时,运维单位人员误将烟尘实测湿基值上传至数采仪及国发平台,没有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上传标准干基值。
【查处情况】
该运维单位未按技术规范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历史数据以及执法监测报告证明DA009大气排放口未出现烟尘数据超标情况,且应传数据(2.80mg/m³)及误传数据(1.59mg/m³)均远低于20mg/m³的烟尘排放限值,并及时将上传数值按照规范进行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判定情形。决定对运维单位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件启示】
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审慎包容,助力企业良性发展。本案例表明部分运维单位因专业能力不足导致运营不规范,在本案的处理中,采取了审慎包容的处理方式,既使企业和运维单位汲取了教训,同时也提高了运维水平。
合理运用裁量,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教育为主,体现执法的人性化。但对于恶意违法、屡教不改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以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