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ovsstj-2024-234721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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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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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12-25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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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5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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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市执法队: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盘锦市辖区内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阿
二、按照《通知》要求,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以下简称《名录》)项目类别,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名录》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名录》中项目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汽车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交通运输业、核与辐射、矿区修复治理、钢压延加工、水库、防洪除涝工程、发电、燃煤锅炉、镁质耐火材料制造(新建工业炉窑)、沥青混凝土、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危险品仓储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第二条以外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已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环评审批程序,严格集体审议制度,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完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七、各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建立绿色通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八、本通知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最新版适时更新。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盘环发[2021]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docx
2.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