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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rsj-2021-067477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我省出台《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助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
主 题 词: |
我省出台《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助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中,对列入清单的25项行政处罚事项,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据悉,人社部门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出台后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将采取“一案三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保障,并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但对恶意拖欠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全省各地人社部门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及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不予处罚企业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对企业同一事项再次违法的,要将处罚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明确惩戒措施,并将企业失信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按照清单列明的情形,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增强行政执法中包容审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现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融,更好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