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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调整2017年社保年度盘锦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盘社险发〔2017〕17号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11-14 | |
主 题 词: |
关于调整2017年社保年度盘锦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盘社险发〔2017〕17号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盘锦市201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盘人社发〔2017〕110号)文件精神,2017年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盘锦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缴费基数做如下调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944元)60%-100%之间为基数:
1.60%缴费:5155.20元/年;
2.70%缴费:6012.00元/年;
3.80%缴费:6871.20元/年;
4.90%缴费:7730.40元/年;
5.100%缴费:8587.20元/年。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944元)8.6%和5%为基数:
1.8.6%缴费:3692.52元/年;
2.5%缴费:2146.80元/年。
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7月3日
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