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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共享发展,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11-07 | |
主 题 词: |
共享发展,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共享发展,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共享发展”理念,实质是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注重机会公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坚持并实现共享发展的集中体现和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加重的新形势,党中央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不断深化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公平性、可持续性进一步增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盘锦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平稳实施。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文件要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简称一外三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此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由单位代扣。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 %缴费。工作人员在退休时不但按月领取养老金还能领取职业年金。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较好地维护了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更加顺畅,人民群众享受到了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社保服务。
伴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日益健全和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不仅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享国家发展成果提供了基本途径,而且已经成为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加强基金收支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各项保险待遇,及时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