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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ovsczj-2021-041294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盘锦市支会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1-30
主 题 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盘锦市支会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21-01-30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66

盘锦市贸促会2021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锦市贸促会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贸促会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21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1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1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1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1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贸促会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贸促会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对外经贸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我市民间对外经贸活动,促进扩大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和各类经贸机构提供经济贸易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介绍合作伙伴,发挥民间外交的独特作用,开展同世界各国的经贸交往。

(二)、开展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界的联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贸界、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盘锦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它们的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外国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三)、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执导下,促进我市与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我市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扩展同外国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联系,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同各国工商团体驻华机构的联络工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以及工商洽谈会等;

(四)、组织盘锦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和团体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参加国家、省贸促会组织的中国贸易展览会、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组织承办我市出国经贸展览会的有关工作;安排和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和承办国际来华展览会;还组织各类技术贸易交流会、洽谈会,以及为客商提供各类相关服务。

(五)、出具中国出口商品产地证明,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和货物运输业务的文件或单证;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代办相关证明书的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代办申请领事认证业务等;代理进出口商品商标、专利在国内外的注册、续展、转让等业务;

(六)、举办各种座谈会、信息发布会及会员沙龙活动,为会员提供了广交中外朋友,沟通经贸信息,促进经贸合作的场所和机会,宣传盘锦经济建设成就及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介绍不同国家的对华经济贸易政策及市场情况;

(七)、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才。举办各类国际经贸知识讲座、培训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沟通各类涉外经贸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主持或代理各种涉外经贸案件的咨询、调解、仲裁和诉讼。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

(一) 联络部

负责文秘、人事、财务、会计及对外联络等方面工作;

(二) 展览部

负责展览、信息、法律、仲裁等方面工作。

(三) 法律事务部

负责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  ;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文件和单证、国际商事证明书、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书 ;代办申请领事认证及ATA通关单证册,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业务  ;办理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业务 ; 代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业务 ;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 代理申请调解国际经济、贸易、金融、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包括: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盘锦市支会

 

 

第二部分

盘锦市贸促会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盘锦市贸促会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1年盘锦市贸促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40.54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0.54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万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0万元;

10.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140.5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28.54万元;

2.项目支出12.0万元。

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1年预算同上年比较,收入增加2.2万元,增长1.6%;支出增加2.2万元,增加1.6%。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增资。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5.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保障运行(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5.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21.91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八项规定”压缩一般性支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主要包括:办公费1.5万元、印刷费0.5万元、手续费0.1万元、邮电费2.5万元、差旅费0.9万元、工会经费1.47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5.0万元、劳务费1.0万元、公务用车交通补贴8.4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5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1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盘锦市贸促会部门资产总额433,173.3元,其中,流动资产0元,固定资产433,173.3元。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1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价值197,000.00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贸促会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12.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