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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czj-2021-041316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30 | |
主 题 词: |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21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1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1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1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1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然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自然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自然资源秩序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措施,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补充拟订相应的规程、规范细则。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自然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级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自然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藉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不动产统登记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展不动产登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补划基本农田验收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
(七)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承担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拟订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开展土地储备资源的调查、统计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存量土地及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进行收购储备;负责土地收购整理的成本核算及拟供应土地价格的评估测算职责;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土地储备信息资料,为土地储备、供应及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规范和监管市本级矿业权交易;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结果确认;负责全市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开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并管理资金使用。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改革要求,现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内设13个科室,分别是;办公室、法规科、规划编制科、海域管理科、信访科、确权登记科、耕地保护监督科、空间用途管制科、用地管理科、调查监测科、国土生态修复科、地质矿产科、财务科、人事科、综合调研室。
所属二级单位设置如下:
下设所有二级单位,均由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求,合并为盘锦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盘锦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盘锦市自然资源局(本级)、盘锦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1年盘锦市自然资源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565.38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565.38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万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0万元;
10.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5565.3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314.51万元;
2.项目支出250.87万元。
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8.3万元。
2021年预算同上年比较,收入减少519.62万元,与上年下降8.54%;支出减少519.62万元,下降8.54%。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严格按照上级领导指示和财政局规定,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精神,开源节流,减少不合理支出,保障年度刚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81.5万元,比上年度减少23.5万元,与上年下降22.38%。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0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20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1.5万元,比2020年度减少23.5万元,下降22.38%。主要原因是原属于我单位资产的车辆,因公务用车改革,被机关事务管理局划拨到其他单位,故现有车辆产生费用减少。(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81.5万元,比2020年度减少23.5万元,下降22.38%。)。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635.08万元,比上预算减少55.89万元,与上年下降8.8%,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中央八项规定压缩一般性支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主要包括:办公费78.74万元、印刷费19.37万元、手续费1.18万元、水费15万元、电费45万元、办公电话费3万元、邮电费6.59万元、取暖费51.96万元、物业管理费110万元、差旅费24.73万元、维修(护)费30万元、租赁费2万元、培训费6.85万元、劳务费0.62万元、委托业务费10.16万元、工会经费63.89万元、福利费0.62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1.5万元、其他交通费8.8万元、公务用车交通补贴73.77万元、退休人员其他公用经费1.3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1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28.3万元。分项目如下: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28.3万元,为规划项目专家论证评审。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资产总额273,013,561.37元,其中,流动资产251,131,463.90元,固定资产59,970,745.49元。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53辆(一般公务用车4辆,其他用车49辆),价值8,334,480.79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局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8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8个,涉及资金250.87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反映政府用于自然资源、海洋、测绘、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自然资源事务(款):反映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支出。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5.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它项目支出。
16.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自然资源规划及管理(项):反映用于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17.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项):反映用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与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国土整治、耕地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登记(项):反映自然资源部门用于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评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支出。
19.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海域与海岛管理(项):反映用于海域与海岛管理方面的支出。
2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其他自然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自然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