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9号)文件精神,市医保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结构及内容
《通知》分五部分,对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安排。
(一)明确缓缴范围及期限
明确了缓缴范围为全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的部分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生育保险费,期限为8至10月份。并强调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缴费的,免收滞纳金。
(二)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在缓缴期间,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应享尽享,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保障工作。
(三)落实“免申即享”
明确全市阶段性缓缴的参保单位范围,是由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在此范围内的单位不许申请即可享受本政策。
(四)完善经办流程
要求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完善医保信息系统,保障缓缴政策尽快落实。并对如果出现参保人出现离职中断缴费、关系转移接续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等情形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范。
(五)抓好组织实施
强调各单位要加强配合,提高认识,确保本政策的落地见效。
原文:盘医保发〔2022〕7号《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