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实落地,进一步规范谈判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盘锦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盘锦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结构及内容
《通知》分五部分,对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制定了全面具体办法。
(一)总则
明确了双通道的含义,强调由市医保局对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我市谈判的高值药品要做好管理工作;并负责落实好相关政策,适时出台或调整我市双通道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药品基金支出的监管等工作。
(二)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与退出
明确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准入条件,并明确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申报流程。强调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存在原文中规定的七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并两年内不再纳入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三)双通道药品责任医师的确定与管理
介绍了双通道责任医师的分类,并明确了双通道药品责任医师的确定条件,最后强调如双通道药品责任医师存在原文所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双通道责任医师资格,两年内不再纳入双通道责任医师管理,并一年内不得纳入医保医师管理。
(四)双通道药品的使用与管理
明确参保人员申请双通道药品待遇所需提交的材料,强调参保人员如因疾病治疗需要,需更换或增加所使用的双通道药品时,应重新按流程予以评估认定,评估通过后方可享受相应双通道药品待遇。
(五)附则
强调市医保中心要提高认识,重视此项工作,把双通道药品管理工作做好,并明确本办法实施开始时间。
原文:盘医保发〔2022〕6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