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
盘政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辽宁省开发区条例》,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辽委发〔2020〕8 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赋予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职权 98 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赋权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赋权的职能事项,要做好指导和培训工作;对于承接的行政职权,要积极对上沟通,及时制定、公开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赋权事项目录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