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完善柔性执法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完善柔性执法机制,规范柔性执法行为,推动柔性执法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部门全体执法人员。
第三条 柔性执法应依据《市林湿局柔性执法事项清单》确定的事项开展执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开展事前辅导、风险提示、行政监管劝戒、轻微违法警示、突出问题约谈机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履职尽责
第四条 实施柔性执法,应符合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施柔性执法,应综合行政目的、具体情况和执法成效,紧密联系我局实际,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选择合理、必要、恰当的方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第六条实施柔性执法,应当做到程序简明、方法灵活、工作高效,强化主动服务、效率优先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为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应以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柔性执法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及其权利义务等,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规范柔性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柔性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裁量权基准,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在柔性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严格进行案件审查,按照“721”工作法,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一)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二)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首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推行“以学促管”“学罚结合”管理新模式,达到“免罚不免责”效果,推动柔性执法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
(一)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其进行事前辅导、批评教育和法制知识学习;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对其进行行政执法风险提示、行政监管劝戒;
(三)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减轻危害后果的,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对其轻微违法警示和突出问题约谈。
第十条 全局各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根据柔性执法需求,健全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事前辅导、行政执法风险提示、行政监管劝戒、轻微违法警示、突出问题约谈等体现监管特点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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