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标准
序 |
行政 征收 项目 |
行政征 |
行政征 |
自由裁量情形 |
行政征收具体标准 |
行政征 |
对征收对象说明 |
受理窗口和地址、 |
1 |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1〕99号) |
1. 人工草地每平方米4元。 2. 天然草原每平方米6元。 |
人工草地 |
每平方米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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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征收标准和金额→出示身份和征收依据→出具行政征收决定书并送达→开具征收票据并交付征收对象→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结案归档。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征收对象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征收对象陈述、申辩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征收对象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征收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地点:市营商局林湿局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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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草原 |
每平方米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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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许可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
《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税〔2015〕122)第二条。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 2.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3.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两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两倍征收。 5.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两倍征收。 |
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 |
每平方米收取10元 |
确认行政征收标准和金额→出示身份和征收依据→出具行政征收决定书并送达→开具征收票据并交付征收对象→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结案归档。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征收对象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征收对象陈述、申辩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征收对象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征收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地点:市营商局林湿局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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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
每平方米收取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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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宜林地 |
每平方米收取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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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省重点及一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
每平方米收取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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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城市及非城市规划区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
每平方米收取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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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 |
每平方米收取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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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
每平方米收取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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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宜林地 |
每平方米收取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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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 |
每平方米收取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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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
每平方米收取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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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 |
每平方米收取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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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
每平方米收取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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