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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0-12-31 浏览次数:183


 

序号

强制事项

强制依据

强制条件

强制程序

办理时限

实施机构

1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831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

立案调查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并审批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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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强制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175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强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代为恢复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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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林业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序号

强制事项

强制依据

强制条件

强制程序

办理时限

实施机构

3

对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恢复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2日国务院批准199231日林业部发布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

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代为恢复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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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或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320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30

盘锦市林湿局

 

 

 

盘锦市林业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序号

强制事项

强制依据

强制条件

强制程序

办理时限

实施机构

5

对限期内未除治森林病虫害的代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1218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

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代为履行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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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限期内未清除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生态旅游活动、未及时清除湿地上修建的设施代为履行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1124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在湿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垻、通道等设施。未能及时清除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要的费用由利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对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在湿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垻、通道等设施。未能及时清除的

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代为履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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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7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代为履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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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14日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可以查封、扣押

 

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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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破坏山体及依附山体植被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727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进行恢复治理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恢复;非法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工具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并处恢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未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进行恢复治理的,非法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

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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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行为的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629日颁布)

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

代为履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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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履行。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11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

代为履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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