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规范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程序 |
检查方式 |
实施机构、地址、电话; 监督机构 |
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
第1季度检查4家 第2季度检查4家 |
制定检查计划→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形成报告→通报结果 |
抽查 |
实施部门:林湿中心执法支队 监督部门:市林湿局政策法规科 0427-2808900 |
2 |
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行为的检查 |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青山保护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第4季度检查1家 |
制定检查计划→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形成报告→通报结果 |
检查 |
实施部门:林湿中心执法支队 监督部门:市林湿局政策法规科 0427-2808900 |
3 |
植物检疫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84年9月17日颁布)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扬、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第1季度检查4家 第2季度检查4家 |
制定检查计划→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形成报告→通报结果 |
抽查 |
实施部门:林湿中心执法支队 监督部门:市林湿局政策法规科 0427-2808900 |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1007870号-1 辽公网安备21110002000056号
技术支持单位: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27-228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