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1208

盘政办发〔201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产校地企融协同发展(2019-2021)的实施意见》精神,支持高端创新人才带技术或成果来盘创业及联合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推动优秀科技成果在盘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引进人员一般应具备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在成果转化方面特别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

  (二)引进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三)引进人员需带技术或成果来盘创业或联合域内企业共同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及成果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

  二、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的平台

  (四)以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及盘锦市农业产业技术研究院作为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的承接平台。

  (五)工业领域引进的人才统一使用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编制。各县区、园区可根据产业需求,向科技成果转化引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设立分院的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批后设立分院。各大中型企业可根据人才需求,向领导小组提出设立分院、分室的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批后设立分院、分室。各分院、分室引进的人才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

  (六)成立盘锦市农业产业技术研究院,农业领域引进的人才编制统一纳入盘锦市农业产业技术研究院,不单独设立分支机构。

  三、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的程序

  (七)发布指南与申报推荐。每年年初,领导小组要按照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发布引才指南。市域内企业、园区对照引才指南申报拟引进的高端创新人才,经县区政府初审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八)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申报的人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九)审批与聘用。经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程序和要求,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的人才落实事业单位编制。

  四、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的薪酬待遇

  (十)引进人才的基本薪酬参照盘锦市事业单位薪酬标准,以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合同为准,由人才承接单位统一发放,并缴纳事业单位保险。引进人才的绩效薪酬由用人单位依据人才实绩及所实施成果转化项目效益进行合理分配。

  (十一)引进人才可享受国家、省及盘锦市各类人才政策,设立盘锦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对引进的人才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五、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的管理

  (十二)引进人才的主要工作是依托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引才单位(包括人才承接单位及用人单位)根据岗位任务确定,首次聘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试用期为1年。

  (十三)引才单位要加强对引进人才的工作指导、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撑。

  (十四)领导小组对用人单位按年度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取消其设立分院的资格,人员编制自动取消。在人才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的工作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盘锦市农业产业技术研究院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引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引进高端创新人才来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管理机构,组织、协调、落实引进高端创新人才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加强政策配套及资金投入。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增减平衡”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挖潜编制资源,优先保障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用编需求。引才单位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于引进人才的资金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十七)加强信息报送制度。领导小组及其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信息管理制度,资源共享,加强工作经验总结和典型事例宣传报道。作为引才主体的用人单位要安排专人及时报送信息,对人才引进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困难、待遇兑现等事项,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的其他事项

  (十八)本意见内容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施行。

  附件:盘锦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实施方案 


  附件 


盘锦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产校地企融协同发展(2019—2021)的实施意见》精神,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进一步加大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力度,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优秀科技成果来盘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成果转化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盘锦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以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宗旨,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加速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模式,遵循“政策性、引导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营。

  二、组织架构

  盘锦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基金领导小组。建立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基金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基金管理机构。由领导小组委托我市国投集团(盘锦建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按实到基金的1%作为基金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机构。

  三、职责分工

  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机构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及考核评价。

  (一)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成果转化基金的组建和增减规模;审批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确定项目支持方向;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批基金投资项目。

  (二)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进行初审、调查评估、投资管理、股权确认、投资退出、监督管理等。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四、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科技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内),额度1500万元,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分三期,每期500万元。

  五、支持对象和要求

  基金用于支持在盘锦实施转化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秀科技成果,其中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成果。成果转化形式为企业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出资购买技术成果及科技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技术成果来盘独自创业或合作创业。

  (一)申请基金的企业应符合盘锦市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拥有研发团队或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且信誉良好等基本条件。

  (二)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2.投资股票、期货、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7.盘锦市以外的股权投资;

  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六、运作模式

  (一)成果转化基金审核程序如下:

  1.企业申报,县区政府推荐;

  2.基金管理部门审核;

  3.专家委员会评审;

  4.领导小组审批。

  (二)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所持股份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三)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2年,主要通过原股东回购和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成果转化基金投入2年内,原股东可按原值回购;超过2年后,视企业经营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选择继续持股按比例分红或以市场价格由原股东优先回购;原股东放弃回购的,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其它受让人。

  (四)基金的各种收益直接收回基金专户。在扣除运营费用和其它必要开支后,全部收益用于基金滚动发展。

  七、风险防控

  (一)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基金止损制度和预警体系,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确保基金规范动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二)基金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若发生重大事项应立即向基金领导小组报告。

  (三)建立基金免责机制,在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执行,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因市场风险、技术迭代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出现资产损失或导致基金无法收回的,不予追究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相关责任。

  八、其他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