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未进入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园)、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万元给予补助,按属地原则,市、县(区)财政按7:3配比,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盘政办发[2015]127号)
适用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各类高校在校生在盘创业企业。
1.在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外租赁场地,有签订租房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
2.近两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运营满1年以上。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给予每年5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在校生)创业的,经审核认定给予每年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
申报资料:1.本人身份证、毕业生(在校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册。
首次创业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经办流程:
A、由创业毕业生本人提交所需审核资料,填报《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B、各县区(经济区)人才服务机构进行首次创业情况的初审和经营场所的实地核实,加具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后,填报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汇总表》及相关原始申报资料,提交市人才服务局复核;
C、经市人才服务局复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市财政核准后将70%政策配套资金拨付至本人同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