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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就业创业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内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06-05 | |
主 题 词: |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内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就业见习期的就业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习期满留用率高于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750元/月;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企业,见习补贴500元/月。(盘政办发[2015]127号)
基地认定:(1)申报。拟申报见习基地的企业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开户行开户账号、企业简介,到市人才服务局办理见习基地申请手续;(2)市人才服务局赴申请企业实地考察;(3)实地审核通过后,同申请企业签订《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并授予“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
见习生招录:(1)见习岗位发布。见习基地根据单位实际设立就业见习岗位,报市人才服务局后统一面向社会发布。(2)见习报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拟报就业见习基地报名,
根据自身专业实际选择见习岗位,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3)见习资格审核。见习基地按月份将拟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材料报市人才服务局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审核,确定纳入全省就业见习计划人员名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该见习基地;市人才服务局为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对见习基地下发《上岗通知单》,毕业生正式开始就业见习。
资金补贴:(1)申请补贴。见习期全部结束,由见习企业提交资金补贴申请及各项表格;(2)资金拨付。市人才服务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复审并拨付资金就业见习基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