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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就业创业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06-05 | |
主 题 词: |
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援助。
1、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主创业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说。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年度实际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者,卫生部门在三年内免收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和健康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对开办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创业者,给予土地勘测费、土地交易费、土地评估费和地籍档案费减半收取,并免收土地登记证工本费。
(二)创业资金援助
1、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对担保方式作出调整,其中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总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最高贷款限额为200万元;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5万元;应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两年。
2、创新信贷产品。在尽快补建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前提下,扩大小企业联保贷款试点和应用范围;继续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成长之路”贷款、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等信贷产品,为全民创业和企业成长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支持。
3、对经营满一年,并依法正常纳税的创业者,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辽)财政部门按7:3的比例配备。
4、对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带头人,在企业存活期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市、县区(两辽)财政按7:3比例给予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计算。
5、对创业者本人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的50%,在企业存活期内,由市、县区(两辽)财政按7:3比例给予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6、对选择自主创业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继续保留十二个月。
7、对开展并达到创业培训标准的培训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8、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30万元,对为本辖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并使其成功创业的基层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三)创业场地援助
1、与市高新技术经济区联合创建了盘锦市创业孵化基地,免费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并提供配套优惠服务。为创业人员就近就地创业提供场地便利。
(四)创业能力提升援助。
1、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到相应行业企业实训,体验创业感受,增强创业实际本领。帮助有创业意愿者掌握经营理论知识、创业技能及改善企业所应具备的管理经验,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能力的创业主体。
(五)创业项目援助。
1、举办创业项目展示会、推介会,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发布创业项目。帮助创业者选准创业项目,提供系统服务,提高创业项目的对接和转化成功率。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由财政部门按该项目每吸纳一名就业者,对项目推荐机构或个人给予2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1、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三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2、免费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免费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