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民生信息 > 就业创业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就业创业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锦市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06-05 | |
主 题 词: |
盘锦市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和创业工作的开展,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根据《盘锦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承办机构和担保组织
(一)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市劳动就业局、市人才服务局受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委托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担保中心负责运作市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担保中心在协议银行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基金的运作与担保中心的其它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三)担保基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并拨入市担保中心资金专户。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
(四)承办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银行,应专门核定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规模,建立小额贷款专项基金。
二、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扶持对象
(一)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
(二)由失业人员组成的合伙经营实体;
(三)安置失业人员的经济实体或企业;
三、申请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个人应具有“二证一照”(身份证、失业证或自主创业证、营业执照)。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从事的个体经营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备还款付息能力;
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身份证、由市创业项目专家论证组出据的项目评估报告和外出务工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营业执照;种植业和养殖业需提供乡村政府出据的承包合同;
(二)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个人贷款的基本条件,合伙经营必须具有合伙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对参加过创业能力培训的可优先办理;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应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一)失业人员个人贷款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内;由失业人员组成的合伙经营实体每人可申请5万元,其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三)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到期需展期的,经市担保中心同意,可按程序申请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获得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借款实体从事微利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凭借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付息清单申请贷款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五、申请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无论是个人、合伙经营实体要获取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必须向市劳动就业局、市人才服务局及市担保中心或县(区)指定的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承办部门提交申请表。
(二)社区推荐。个人申请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必须经过社区推荐。社区可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借款项目的真实性、是否是社区的常驻户口、信用情况、有无不良记录、是否是经过再就业培训等内容出据推荐意见书;
(三)资格认定。市、县(区)劳动就业局、人才服务局对申请者提交的“二证一照”及经营实体或企业的申请资格进行认定。
(四)项目审核。对认定的申请人由市担保中心或县(区)指定的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承办部门进行审核。
对个人申请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审核内容有:
家庭组成及财产情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分析、还款付息能力、反担保抵押物等。
对合伙经营实体申请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审核内容有:
有关证书的认定、工商税务部门的资质证明、经营状况、财务成果、资金运作能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还款付息能力、反担抵押物等;
(五)项目审批。对经过审核的贷款项目,由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县(区)具体承办部门及承办贷款银行共同审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市担保中心及银行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市、县(区)承办部门负责解释。
六、反担保抵押
(一)个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朋(非居住性质)的房屋、有价值证券及实物(房屋实物价值应达贷款额1.2倍以上;有价证券金额应与贷款金额等值);合伙经营实体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
(二)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10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
(三)第三者担保:可由国家机关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薪金做反担保;
(四)对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借款人,可取消反担保;
(五)对确实无力提供反担保的贷款人,要做到事前严审、事中考核跟踪、事后监督检查。
七、贷款手续办理
经审查委员会审定同意担保的贷款,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协议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二)市担保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三)市担保中心与协议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四)市担保中心与借款人签定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手续完备后,市担保中心向协议银行出据放款通知单,协议银行即可放款。
八、监管与风险控制
对借款的个人,经营实体,由市、县区指定的承办部门派出专门的监管人员进行监管,对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了解资金运行效果,发现信贷风险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中心将对其暂停担保业务,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经市财政、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代偿后,担保中心将积极组织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偿,避免担保基金损失,如借款人无力偿还时,由反担保人按期偿还;如反担保人不能如期还款,由本级财政向所在单位扣款收回。经市担保中心、劳动就业局、人才服务局及各县(区)有关部门共同确认的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除上级承担部分外,市、县(区)将各承担50%。由县(区)承担的损失如不能及时偿还,市财政将采取结算中扣减财力扣回其应承担的损失余额。
九、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就业局的职责
1、对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2、参与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
3、协调落实鼓励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市人才服务局的职责
1、对大学生创业贷款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2、参与大学生创业贷款呆、坏帐的确认;
3、协调、落实大学生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4、对县(区)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市担保中心推荐。
(三)市担保中心的职责
1、具体审核市本级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额度;
2、对县(区)小额贷款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的审核与呈报;
4、参与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
5、对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对发生代偿的担保项目进行追偿;
(四)各县区承办部门的职责
1、借款人资格认定;
2、具体审核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额度;
3、对借款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参加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
5、协助市担保中心对代偿项目进行追偿;
(五)承贷银行的职责
1、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承贷银行要按时催收利息和本金,监督资金的使用;
3、及时为市担保中心、市劳动就业局和人民银行提供有关情况及报表。
(六)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申请人向劳动就业局推荐。
2、贷款出现风险后,社区将协助承办银行和市担保中心进行追偿。
(七)就业和创业小额贷款借款人的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2、按规定办理借款保证、抵(质)押手续;
3、按规定使用借款,履行借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盘财社字[2003]4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