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261

盘政办发〔201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产业金融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34号)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做强做优,为场外市场向交易所市场转板储备企业,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现就我市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和“四个着力”全链条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贯穿“向海发展、全面转型、以港强市”主线,充分利用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利时机,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企业赴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赴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实施并购重组,促进资源优化整合与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更具实力、活力和竞争力的滨海新盘锦。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指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工作。

  (二)企业自主。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决策权,鼓励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做好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优势企业与重点产业间的良性互动。

  (三)规范治理。推动企业以资本运作为契机,以资本市场相关要求为标准,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四)优化环境。加强政府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合作,畅通渠道,营造浓厚的资本运作氛围,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创优资本运作环境。

  三、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1〕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企业进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通知》(盘政办〔2013〕45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85号)基础上,通过采取补助资金分阶段兑现扶持方式,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调动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一)推进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发挥场外交易市场的作用,推进企业多元化融资和规范发展。

  1.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融资的企业,予以补助13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予以补助20万元;向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受理,予以补助30万元;实现挂牌并融资,予以补助8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按1:1的比例分阶段配备。

  2.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予以补助6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予以补助20万元;实现挂牌,予以补助4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按1:1的比例分阶段配备。

  3.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间转板,享受差额补助。

  (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我市企业赴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址到我市。

  1.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政府予以补助40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予以补助20万元;完成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予以补助5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上报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予以补助50万元;实现上市,予以补助280万元。

  2.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企业主要资产和业务在盘锦市内的,市政府予以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3.外地上市公司将总部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政府予以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4.挂牌企业实现上市的,享受差额补助。

  为鼓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积极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市政府予以挂牌、上市企业所在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一定资金补助。每挂牌1户企业补助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5万元;每上市1户企业补助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50万元。

  (三)推进企业开展持续资本运作

  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途径开展持续资本运作,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1.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并将再融资额50%以上投资盘锦的,市政府按再融资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上市企业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上市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市政府予以一次性补助50万元。

  3.挂牌企业实施股权再融资,并将再融资额50%以上投资盘锦的,市政府按再融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挂牌企业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挂牌企业实施重大并购重组,市政府按企业次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财政贡献增长部分的1%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强化挂牌及上市企业梯队培育

  (一)建立挂牌及上市企业后备库

  为加强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形成上市工作梯次推进格局,建立挂牌、上市企业后备库,由市、县区(经济区)两级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并管理,企业可采取自愿申报、市直及县区(经济区)相关部门推荐等方式入库。入库企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合规经营,主营业务明确且存续期满1年,方可享受本意见挂牌、上市的补助政策。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后备库企业要定期报送利用资本市场工作进展情况,在挂牌、上市进程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如与证券中介签订服务协议及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挂牌、上市申请材料等,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经济区)两级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

  盘锦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安排,并做好与人民银行、证监、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各级发改、经信、住建、国土资源、人社、环保、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要简化程序,为企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出具相关守法证明等创造便利条件,并主动跟踪呈报上级对应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1.企业向属地县区、经济区金融办(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区、经济区金融办(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推荐意见(补助资金由县区、经济区按比例配备的,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出具审查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市国资委(金融办);市国资委(金融办)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复审,复审通过后,联合行文确定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根据承担补助金额予以拨付资金。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融资的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程序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85号)要求执行。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通过开展推介、培训等方式,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家金融相关政策,掌握资本市场发展动态和金融创新产品,培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工具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政策审核

  凡企业涉及偷税、欠缴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意见提出的补助政策。企业及相关个人如有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