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盘政发〔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建设,推动全市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领、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经市政府七届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加快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建设的关键举措,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城乡规划工作要以国际化视野,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完善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共建、城乡联网、城乡共享;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城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推进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效衔接,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建设思路、生产方式、消费模式由粗放向集约、由外延向内涵转变。
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规划引领理念,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编制和管理各项工作,推动全市城乡规划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增强城乡规划引领作用
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在《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指导下,科学、超前做好各层次规划编制工作。
(一)构建以“市域总体规划—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为框架的城乡规划体系,深化总体规划修编研究,优化城乡空间发展布局,重点协调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产业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关系和问题。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通过规划修编深化完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城乡规划科学性和前瞻性,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和控制作用。
盘山县、大洼区要构建以“镇村布局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切实提高镇村规划建设水平,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强化专项规划编制。按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有计划组织力量对专项规划进行修编。规划、住建、交通、消防、环保、人防、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专项规划修编相关工作,协调全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布局。立足全域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规划编制,科学有序安排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和城市承载力不断提升。
(三)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提高控规覆盖率。2017年末前完成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单元控规全覆盖,盘山县、大洼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城区部分争取控规全覆盖。
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政府及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要综合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衔接,明确实施主体、时限及编制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以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空间范围上有效覆盖,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要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盘山县政府要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地块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禁止实施项目建设。
(四)加大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力度。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快推进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工作。坚持以文化为引领,以产业为支撑,以全域旅游为理念,突出“北国水乡、湿地之都”地域特色,用国际化视野科学编制特色小镇规划。依托滨海湿地、辽河口文化等地方特色资源,以重点打造赵圈河(湿地旅游特色)、鼎翔(湿地旅游特色)、二界沟(传统渔业特色)、田庄台(历史古镇特色)、盘山古驿(文化旅游特色)、东郭镇(苇场特色)等为突破口,建设特色鲜明、产业明确、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做好特色小镇规划编制指导工作。
三、强化职能,建立市域城乡统筹规划实施机制
(一)加强和规范规划审批工作。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市政基础设施)依法定程序审批前须报市规委会审议;盘山县所辖镇的总体规划,依法定程序审批前须报市规委会审议;市域内特色小镇规划依法定程序审批前须报市规委会审议。
(二)加强重要区域的规划管理。市域内重要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市政基础设施)在法定程序审批前报市规委会审议,主要包括:
1.临305国道、向海大道、中华路、新于快速干道、新工街、兴辽路等主要道路两侧地块。
2.临盘海营高速公路盘锦南出入口、盘锦出入口、西安出入口周边;京沈高速公路盘锦北出入口、高升出入口周边等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块。
3.临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双饶河、清水河、太平河两侧;八一水库、疙瘩楼水库、荣兴水库、三角洲水库、青年水库周边等主要河流、湖泊、水系地块。
历史文化名镇田庄台镇、辽河口自然保护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审批前须报市规委会审议。
(三)建立专家评审与备案机制。报市规委会审议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特色小镇规划及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前须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成果进行完善,再报市规委会审议。
凡报市规委会审议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特色小镇规划,规划成果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未列入市规委会审议的各类规划,各县区、经济区将相关规划成果报市规划主管部门,作为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四)建立有效的规划实施管理机制。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和财政等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科学制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利用公共支出资金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建设项目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要纳入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依法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
四、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执法监督机制,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
(一)健全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建立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主动接受市人大监督。城乡规划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对各县区、经济区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深化“阳光规划”,利用项目建设现场、网络、媒体等渠道,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制度。
(二)加大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和惩戒力度,建立长效、全方位管理机制。对任意更改规划、侵害公众权力,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拆除或没收。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建立长期高压态势,防止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
(三)落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前验线、管线掩体工程跟踪测量和竣工测绘工作。各类管线工程覆土前,须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绿地、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国土部门不得予以验收,住建、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不得提供办理入住、供水、供暖、供电、通讯等服务。国土、住建、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四)建立城乡规划问责机制。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市及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市规划部门要建立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行政许可、规划实施及违法查处情况以多种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对执法不力,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纵容违法建设等行为发生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问责;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