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2805

盘政办发〔2017〕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推进用热商品化、市场化,实行供用热双方直接交易,促进城市供热质量提高和供热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实施标准及方式

  (一)采暖费补贴发放计算方法

  按照《辽宁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2000〕9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职工职务(职称)与其相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

  2.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采暖费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元)。

  3.补贴系数:100%。

  4.住房面积标准: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副市级为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正副处级为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为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市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中级及以下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高级工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25年(含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为60平方米。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方式

  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于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

  三、相关政策

  (一)职工的职务(职称)是指按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已兑现工资待遇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自下一年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采暖费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采暖费在原单位未补贴的,由原单位出具证明,可予以报销;补贴资金可在下一年度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二)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按原渠道列支。

  (三)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补贴。离休干部去世的,其配偶无工作或有工作但工作单位无力承担采暖费的,可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原标准予以补贴,直至其配偶去世为止(每年凭取暖期前一个月的工资证明作为生存证明)。

  (五)烈士、工亡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或有工作单位但工作单位无力承担采暖费的,可由烈士、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烈士、工亡职工生前对应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直至其配偶再婚时停止(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出具单身证明)。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缜密安排;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相关部门要对各单位计发职工采暖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采暖费补贴发放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由本人自行向供热企业缴纳支付,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采暖费。

  五、其他事宜

  (一)我市所属县区、经济区及驻盘中、省直单位采暖费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7—2018年采暖期起施行。此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