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291

盘政办发〔2017〕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2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总体要求,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为主要处理方式,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政策引导,依法严格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

  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根据气候特点、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因地制宜、因场施策。坚持生态循环、综合利用,根据“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结合”的发展原则,畜禽养殖与种植业相结合,以肥料化还田利用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堆肥发酵、有机肥加工、“三沼”处理等无害化处理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由县(区)级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养殖业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多种形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模式,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利用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大洼区作为生猪调出大区、盘山县作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重点任务

  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落实养殖业主治理主体责任、依法强化监督管理、政府支持引导等具体措施,推动现有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牛为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结合养殖品种和规模,一场一策,建设完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粪污资源化还田利用。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大扶持力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全面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一)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粪污资源化还田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等有关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生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填报登记表。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确保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成果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严格监管。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到2020年,实现共享直联平台管理。强化数据统计工作,实现信息系统对规模养殖场全覆盖。以各县区、经济区为单位定期开展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区、经济区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到2020年,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县(区)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强化县(区)长负责制。各县区、经济区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制定2018—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出台政策,支持畜禽养殖场户、专业化企业建设和完善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细化2018—2020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积极向养殖业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力度。养殖业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进行粪污处理的,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参照省政府绩效考核标准,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市政府对县(区)级政府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县区、经济区开展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各县区、经济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六)落实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各县区、经济区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与种植业主相衔接,扶持种养合作,鼓励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作为有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通过鼓励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适合本地情况的方式,因地制宜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积极争取种养业循环一体化工程项目,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盘山县、大洼区为重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鼓励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经济区建设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要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县(区)级政府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力度,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鼓励县(区)级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市农机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国税局、国网盘锦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各县区、经济区要结合本区域实际,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制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国网盘锦供电公司、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坚持“优化结构、控制总量、适度规模、生态安全”的原则,着力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优化畜牧产业结构和布局。按照“规模化、生态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思路,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发展标准化生态养殖。鼓励养殖场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推广、引进优良种畜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以生态养殖场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强科技及装备支撑。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工作,执行和完善相关标准,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效率。使用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干湿分离收集,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设施贮存,粪污肥料化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加强示范引领,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畜牧兽医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农机局、市国税局、国网盘锦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经济区也要成立组织,建立协调机制,积极开展工作。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各县区、经济区于每年12月15日前形成工作报告报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附件: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场数目标分解表

  附件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场数目标分解表

  任务主体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场建设任务数 盘山县47 双台子区1 兴隆台区8 大洼区69 辽东湾新区5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18 合计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