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浏览次数:249

盘政办发〔2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审查办法

  为推进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报批工作,尽快应用规划调整完善成果,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由市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二、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在广泛征求上级政府部门意见、听取公众意见、组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及相关成果。

  (二)审查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统一将其所辖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对其成果必备要件完整情况、上级规划各项指标落实情况、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规划指标布局安排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申报和批复

  通过审查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须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予以批准。

  三、有关要求

  (一)科学规范编制规划

  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上级下达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规划指标,与上级规划充分对接,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做到“图数一致”。

  (二)找准产业定位

  各镇(街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与有关规划有效衔接,保护资源持续有力、保障发展科学精准,找准产业定位,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三)及时报送成果

  各县区、经济区要积极组织所辖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编制和报送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审查,及时报送规划调整方案及有关成果,确保各项指标有效落实,保障镇(街道)发展用地需求。

  四、报送材料

  (一)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材料

  1.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的函(3份);

  2.规划调整方案(说明、图集,3份);

  3.征求意见采纳说明(3份);

  4.听证材料(3份);

  5.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材料(3份);

  6.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等(3份);

  7.上述规划成果电子光盘(5张)。

  (二)报送市政府材料

  1.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报送市政府批复的请示文件(3份);

  2.规划调整方案(说明、图集,3份);

  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