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浏览次数:311

盘政办发〔2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八届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城区低保和县域低保标准至589元/人月后,再提高10%,为65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为850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三)孤儿供养标准。集中孤儿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1950元/人月;分散孤儿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为1300元/人月。

  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经济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界定调整工作。

  二、执行时间

  新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经济区要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予以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经济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予以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县区、经济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工作,大力提高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提标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