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855

盘政发〔2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8〕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盘锦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设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我市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个体经营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协助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事项,由市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及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市工信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市住建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流通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旅游、交通运输、司法、宗教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民委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通信、邮政系统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通信办、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市级新闻媒体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三)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级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相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资设备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普查机构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进行比对确认。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应当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强化规范统一。根据国家部署,积极建设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做好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制定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附件:盘锦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盘锦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庆良(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崔发林(市政府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黄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庆军(市综治办副主任)、李长玲(市编委办副主任)、张有(市发改委副主任)、宋锦(市工信委副主任)、孙冬梅(市教育局副局长)、卢喜华(市科技局副局长)、王素侠(市民委副主任)、贾兴存(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学锋(市司法局副局长)、王立群(市财政局副局长)、张亚昕(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坤桥(市交通局副局长)、贾庆文(市商务局副局长)、陈建军(市文广局副局长)、苗红艳(市卫计委副主任)、杨光〔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副主任〕、蔺海宁(市工商局副局长)、沈国刚(市质监局副局长)、张素莲(市统计局调研员)、江流(市旅发委副主任)、张振利(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冰(市国税局副局长)、王喜良(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杰(国家统计局盘锦调查队纪检组长)、陈太江(市邮政管理局局长)、王平(市通信办副主任)、李杨(市人民银行副行长)、孙殿武(盘锦银监分局副局长)、吴喜峰(盘锦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张素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