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次数:342

盘政办〔201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2018〕3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政府统一领导职责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坚决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要健全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分析评估本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定期开展检查督导,有针对性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集中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强化政府提供消防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切实提升本区域内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专管机构,明确专职消防工作人员和各级消防网格管理员,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按照标准建立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巡查、隐患督改、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村(居)委会要依法做好本村(社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认真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职责

  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安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要求,全面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定期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教育、民政、文广、旅游、卫计等具有行业管理属性的部门,在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时要有方案、有部署、有结果通报,形成完整闭环。公安、教育、民政、人社、规划、住建、交通、文广、卫计、工商、质监、安监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时,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发改、科技、工信、司法、财政、商务、房产、电力、住建、人防、文广、体育、交通、通信、气象、银行等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严格履行社会公共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能,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内容。工信部门负责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等行业消防安全。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将《实施办法》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文广部门要督促引导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科技部门要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治部门要将网格化管理纳入治理平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房产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电力部门要依法督促电力企业和用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发改、财政、规划、住建、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在《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气象、水利、地震部门要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部门。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初起火灾扑救、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不断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要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要依托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协作组织,扎实开展隐患互查互检、疏散演练等工作,不断增强抗御火灾能力,切实提高单位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肃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追责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建立常态化消防工作检查机制,定期对本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一案双查”原则,依法依规逐级追究责任。凡达到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两案”办理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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