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环境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201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生态环境督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生态环境督察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精神,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督察内容
(一)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及94件信访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避免出现“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态环保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重点检查被列入督察整改方案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
(二)按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责任落实和考核问责情况开展督察。
(三)结合“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清废行动2018、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散乱污”治理、全面达标排放等专项行动,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二、督察时间、对象及方式
盘锦市生态环境督察时间为即日起至12月1日。督察对象为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采取受理举报、现场抽查、下沉督察等方式。
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427—2807117,专门邮政信箱:盘锦专用邮箱0008号,邮编:124010。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30—17:00。受理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受理范围之外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察地区、单位和相关部门处理。
三、督察要求
(一)各县区、经济区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以问题为导向,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开展“回头看”,针对整改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再次会诊”。
(三)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接到盘锦市生态环境督察工作组转办的信访案件后,要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分析研判,明确承办责任单位,提出具体办理意见,4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至市环保局。
(四)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案件和敏感事项,交由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考办跟踪督办。对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将定期调度、讲评,全市通报。
(五)对移交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六)生态环境督察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形成生态环境督察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盘锦市生态环境督察综合协调组任务交办单(略)
2.盘锦市生态环境督察信访件交办单(略)
3.盘锦市生态环境督察重点信访件交办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