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的意见
盘政办发〔201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要求,参照省内各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八届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就提高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下同)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
从2018年开始,入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4万元,提高至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1.1倍,达到每人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分别负担50%。
二、按原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增发经济补助
2018年(含)以后入伍的义务兵转为士官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在享受每人5万元经济补助的基础上,仍按原标准,每多服一年兵役增加1000元经济补助。所需资金仍由入伍地县区(经济区)财政负担。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