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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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18年10月13日市政府八届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高效,清正廉洁。坚持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细致入微、雷厉风行、锲而不舍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强起来。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敬业,勇于担当。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和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协助市长工作,对市长负责。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和其他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离境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职

  

  十一、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带五基地”建设和“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决策部署,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地区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地区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盘锦。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和群众办事 “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规章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规章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规章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规章实施后要进行事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政府规章,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经济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贯彻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落实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问题清单及工作台账制度、集体研究制度、办结销号制度的“三清单三制度”工作规范,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审议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举办活动,须制定年度、季度计划,并经市政府批准;重要的会议、活动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须经市长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八、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九、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员主要负责人离盘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长审签,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盘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参会负责同志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或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汇报传达会议精神,提出我市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工作方案并及时向省报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五十九、市政府就重要工作事项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负责做好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衔接、跟踪工作,推进落实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汇报,重要情况要向市长汇报。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率团外出招商、考察、学习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切实抓好洽谈项目、议定事项的跟踪、推进和落实。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规范管理,科学安排日程,增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确保有序有力、高效运转。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工作需要,超前制定市政府工作年度、季度、月份计划。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组织制定分管工作的年度、季度、月份计划,纳入市政府工作计划并自觉抓好落实和反馈。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季度、月份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工作日报、月报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天的会议、活动、批示等情况,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每天的工作情况,当天报送编辑,次日上午印发。市政府每月调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社会稳定情况,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每周调度分管部门工作进度,每月调度会上通报分管工作存在问题、提出下月工作要求。

  

  市政府班子成员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互为AB岗的领导同志,在一方出差或遇其他情况不能正常履职期间,由另一方代为处理其分管联系的有关工作。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市长签批给分管领导同志的文件,分管领导同志要及时签批,并将落实情况呈报市长;市长在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工作部署,分管领导同志要及时向部门传达,并上报落实结果。市长批示的速办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一般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实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密切关注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掌握新情况,不断增强驾驭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每人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不少于2个月。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二、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