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建筑业临时用工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市社保费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保持社会稳定和社保费预算平衡,继续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建筑业临时用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继续实行定率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费人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为社会保险费的纳费人。
二、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为从事建筑业的临时用工单位及个人。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具体包括下列行业:
(一)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房屋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以及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二)建筑安装业。
(三)建筑装饰业。
(四)其他建筑业:工程准备、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及其他建筑活动。
三、征费方式
对建筑业有临时用工且用人单位不能如实核算、提供工资总额的,未依法足额参保的,对临时用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实行定率征收。
(一)定率征收范围
1.对我市域内和外埠来我市从事建筑业的临时用工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实行定率征收。
2.我市域内自开票建筑业临时用工单位,应在开具发票次月15 日内自行足额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逾期未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查帐征收范围
对全员参保且无临时用工、能准确核算并提供工资总额的建筑业用人单位及个人实行查账征收。
对查帐征收的建筑业用人单位,在签订建筑业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必须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由县区(经济区)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逾期未申请或未经批准的,在开具建安发票时按定率征收方式扣缴临时用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
核准备案须提供建筑业合同、入境手续、工商登记、参保证明、工资表、前六个月缴费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以上资料加盖当地相关机关公章,并留存备案。
四、计费依据
(一)定率征收方式:按建筑业工程造价作为计费依据。
(二)查帐征收方式:按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
五、征收险种
(一)实行定率征收的建筑业用人单位,按建筑业工程造价定率征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其他险种由参保单位到原参保地自行申报。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业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执行。
六、征收费率
(一)实行定率征收的费率为 1.5%。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费率按原标准执行。
七、纳费地点
(一)对于实行定率征收的用人单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养老保险统筹。
(二)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用人单位,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纳费义务时间
(一)实行定率征收的纳费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纳费义务发生时间:
1.纳费人提供建筑业应纳费劳务,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纳费义务发生时间;
2.纳费人提供建筑业应纳费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费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费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纳费劳务的纳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纳费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费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纳费劳务的纳费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费人以实际支付工资的当天为纳费义务发生时间。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临时用工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37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