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
盘政办发〔201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4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减环节、缩时限、提效率,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
2018年末前,在全市范围内将一般性企业开办的必备环节精简至3个,即工商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将企业开办时间减至3.5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其中工商登记(含名称登记)不超过2天,刻制印章(含公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法人名章)不超过1天,申领发票不超过0.5天。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工商登记服务。全面推进“五办便民”行动。“马上办”,对合法合规不需要依法核实的登记当场办理,业务不拥堵时马上核准、马上发照。“网上办”,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企业全类上网、业务全程在线,100%登记服务实现网上能办;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就近办”,开展政银助企合作,推行银行代办网上登记业务,实现登记服务端口前移、扁平化、就近办。“一次办”,对不需要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名称登记与企业登记一次办理;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工商登记与相关部门备案一次办理。“简易办”,推进简易核名,实行企业名称自助查询、自助申报、自主申报、“登核合一”;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和简易注销,推进企业简易注销。
(二)优化刻制印章服务。各县区、经济区要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或者共享平台上公布本地区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三)优化涉税事项服务。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税种认定无需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即时办理。企业申请领用发票,由税务机关当场受理,即时办结。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四)优化社会保险服务。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五)实行一个窗口办理。要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支持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等服务进驻大厅。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增加行政辅助人员。
(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实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深入推进“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确保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依法依规和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原则,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市级相关部门统筹工作标准,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
(三)注重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对优化企业开办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载体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区域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开展实地督查、第三方评价及社会监督,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决兑现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全力保障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般性企业是指:不涉及前置审批,设立登记与名称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的企业。工作日计算:连续8个工作时为1天,连续工作时小于4小时的为0.5天。刻制印章时间计算为连续24小时为1天,连续时间小于12小时的为0.5天。时间最小统计单位为0.5天。起始时间按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计算,办结时间按照证照核准(印章刻制完成)时间计算。〕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