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1246

盘政发〔201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由“发展保护”到“保护发展”转变,全面加强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生态环境部约谈和“绿盾2017”专项行动指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和《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批示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把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全面系统排查和整治自然保护区内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重点解决生态环境部在约谈会上指出的整改要求不严、督查督办不紧、压力传导不够、责任落实不严、对整改工作思想准备不足等问题。加快推进辽河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切实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保护,努力在实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持续发挥湿地多种效益上下功夫,在塑造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上见成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自然生态安全屏障。

  

  (二)整改原则。

  

  1.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严肃性,主动认领、主动担责、主动整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整改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工作范围内的整改工作负全责,压紧压实责任,敢抓敢管、动真碰硬,做到真整改、实整改。

  

  2.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和《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采取“一地一策、一事一策”的办法,制定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方案,分期分步有序推进,确保辽河口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到位,取得实效。

  

  3.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整改的原则。把生态环境部在约谈会上指出问题作为首要整改任务,把保护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作为重点整改任务,全面整改自然保护区内油气资源开发、道路建设、种植养殖、旅游项目等违法违规问题。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细化整改措施,建立整改销号制度,确保保护区内违建项目拆除、设施退出和生态恢复,实现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永续保护。

  

  4.坚持部门联动、多措并举的原则。各相关县区及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任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一件一件抓整改,一项一项抓落实,建立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把保护区管理好、保护好。各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巩固提升整改成效。

  

  二、整改任务和目标

  

  (一)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保护区管理。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辽河保护区、红海滩国家海洋公园范围重叠,管理涉及到林园、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原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属地主体职责,与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管理范围重叠。上述部门存在职能交叉、混杂等现象,相互间难以形成合力。

  

  任务目标:将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职责交由盘山县承担,生态保护职责交由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承担,彻底解决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参与保护区生态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问题;成立盘锦市生态保护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党政群机构改革,拟将保护区管理机构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行使湿地保护职能。适时启动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晋级工作,与现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合优化,调整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确保保护区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生态系统完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林园局

  

  责任单位:市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盘山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末

  

  (二)推进油气生产及配套设施退出和生态恢复。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共有油井2752口,其中核心区和缓冲区有813口。2017年计划退出油井63口,实际仅退出17口,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在常规油井维修、管线维护、井场改造等施工作业时,未向保护区管理部门申报,一些油井生产时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任务目标:责成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编制《辽河口自然保护区内已开发油田作业项目加快退出及生态恢复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按照“核心区立即退出、缓冲区加快退出、实验区有序退出”原则,加快退出保护区工作步伐。2018年末前完成205口油井及生产设施拆除退出,实现辽河左岸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油气生产设施全部退出;2019年末前保护区核心区油气生产设施全部退出;2023年末前保护区缓冲区油气生产设施全部退出,实验区油气生产设施严格按照《辽河口自然保护区内已开发油田作业项目加快退出及生态恢复方案》有序退出。

  

  2018年末前完成205口油井及生产设施拆除退出(核心区106口、缓冲区62口、实验区37口);2019年末前完成79口油井及生产设施拆除退出(核心区51口、缓冲区10口、实验区18口);2023年末前完成保护区缓冲区652口油井及生产设施拆除退出。

  

  生态环境部约谈会议以来,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对现有油气生产设施加强管理,杜绝污染情况发生,减少对保护区的影响;保护区管理部门对进入保护区内实施油井作业的车辆实行备案核准管理制度,制定《拟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活动备案核准表》《拟进入自然保护区车辆备案登记表》《拟进入自然保护区备案核准信息登记表》,要求进入保护区开展常规油井维修、管线维护、井场改造等施工作业前,必须到保护区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登记备案核准;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区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末

  

  (三)清理退出油田作业、旅游景观等道路。上世纪50—60年代,伴随苇田生产活动,为运输芦苇需要,修建了一些土路,70年代随着油田勘探开发,为保证正常油气生产活动开展,又陆续修建了一些标准较低的油田作业道路,多为砂石路;近年来为防汛和国防需要,在原有土地或坝顶的基础上,对部分道路进行修缮,铺设沥青路面。

  

  目前,保护区内道路按功能特点分为三种类型,包括生产作业道路(油田作业道路及苇田作业道路)、消防应急通道(根据防火巡护需求,包括油田干支线道路、苇田作业道路和辽河生态示范路)、干线公路(丹东线)。原滨海公路虽位于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缘外,但该道路为东西走向,长13.85公里,阻碍了海洋与保护区湿地水系之间的连系与贯通,道路的“廊道效应”“阻隔效应”明显,对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湿地水系完整性影响较大,亟需整改,因此本次整改工作将原滨海公路列入其中。

  

  核心区内道路共计70.39公里,包括油田作业道路43.99公里、苇田作业道路26.4公里,核心区内道路形成年代较早,标准较低,多为砂石路。

  

  缓冲区内道路共计144.658公里,包括油田作业道路120.358公里、国道丹东线(辽宁丹东至广西东兴)5.4公里、辽河生态示范路(管理路)15.3公里、苇田作业道路3.6公里。

  

  任务目标:以“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分步实施”为原则,统筹考虑,科学规划,通过采取挖除、封闭、限行分流等措施,消除或减小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湿地碎片化,进一步恢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整改核心区及缓冲区内全部道路共计215.048公里,整改率达到100%;全线挖除原滨海公路13.85公里。其中:挖除道路101.448公里、封闭或限行道路113.6公里。2019年末前全部完成原滨海公路整改,整改里程13.85公里;2020年末前全部完成核心区道路整改,整改里程70.39公里;2023年末前全部完成缓冲区道路整改,整改里程144.658公里。

  

  1.原滨海公路。原滨海公路东起辽河右岸,西至大凌河特大桥,与锦州市滨海公路顺接,全长13.85公里。为降低道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恢复湿地水系的连通性及完整性,按照“全线挖除、分期实施”原则,对原滨海公路采取整改方案如下:

  

  2019年末前全部挖除,彻底恢复湿地。挖除顺序由辽河口至锦州方向展开,2018年末前挖除3公里,并挖除其余路段沥青路面,为避免挖除工作对野生动物造成影响,规避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迁徙周期规律等时间节点,整改工作已开展,2018年末前完成;2019年末前挖除剩余10.85公里,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2.油田作业道路。油田作业道路在核心区及缓冲区内里程共计164.348公里,根据功能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进井路(84.658公里)和油田干支线道路(79.69公里)。进井路路基宽度6米,全部为砂石路;油田干支线道路路基宽度8米,部分为沥青路(37.57公里,占47%),其余为砂石路(42.12公里,占53%),东西走向为干路(多数间距3公里),南北走向为支路(多数间距1.5公里)。

  

  进井路功能为连接油田干支线道路及各井场。干支线道路主要功能为连接各进井路,作为采油厂作业车辆主要对外通道,同时还作为苇场作业道路,通往各区域的提水泵站,利用水利设施保持湿地面积,另外还兼具消防应急、抢险救灾的应急通道功能。若干支线道路全部挖除,不仅现有湿地面积将大幅减少,且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在干支线道路中,有5条道路与其他道路间隔较近,对保持湿地面积、消防应急、提水灌溉的功能重复,可采取挖除方案。

  

  按照“退出一个井场挖除一条进井路、退出一区域井场整改一段干支线道路”原则,结合道路使用功能,确定道路整改方案如下:

  

  进井路全部挖除;干支线道路进行封闭管理,禁止车辆及人员进入,并将鸳6支等5条干支线道路挖除(挖除里程共计16.79公里,分别为鸳6支、欢9支、双南一路、欢4—1支、欢10站环路)。

  

  计划2020年末前完成核心区全部道路整改工作(整改里程43.99公里),2023年末前完成缓冲区全部道路整改工作(整改里程120.358公里)。

  

  (1)核心区道路整改方案。2020年末前完成核心区油田作业道路整改工作,共计43.99公里,挖除进井路20.78公里,整改干支线道路23.21公里(含挖除鸳6支4.18公里)。整改计划为:

  

  2018年末前挖除进井路4.9公里;2019年末前挖除进井路0.11公里,整改干支线道路8.94公里;2020年末前挖除进井路15.77公里,整改干支线道路14.27公里。

  

  (2)缓冲区道路整改方案。2023年末前完成缓冲区油田作业道路整改工作,共计120.358公里,挖除进井路63.878公里,整改干支线道路56.48公里(含挖除欢9支、双南一路、欢4—1支、欢10站环路,共计12.61公里)。整改计划为:

  

  2019年末前挖除进井路3.194公里,整改干支线道路4.9公里;2020年末前挖除进井路6.386公里,整改干支线道路5公里;2021年末前挖除进井路12.776公里,整改干支线道路4.86公里;2022年末前挖除进井路19.164公里,整改干支线道路10.56公里;2023年末前挖除进井路22.358公里,整改干支线道路31.16公里。

  

  3.辽河生态示范路(管理路)。辽河两岸生态示范路(管理路)保护区内总里程44.9公里(右岸里程23.7公里、左岸里程21.2公里),其中缓冲区15.3公里(辽河右岸进入缓冲区的8.5公里路段属于海防执勤路,具有较强的国防功能,并纳入边海防战备路网;左岸进入缓冲区里程6.8公里)。

  

  辽河生态示范路(管理路)是在原有防潮堤或旧路基础上加铺路面扩建而成,在原有水系位置均设置了桥涵构造物,未对既有水系造成实质性改变。辽河生态示范路(管理路)对湿地保护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通行状态下车辆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包括噪声、灯光、排放等;该路除具备海防执勤功能外,还具有较强消防应急功能。

  

  因此对辽河生态示范路(管理路)采取封闭整改方案,在辽河生态示范路(管理路)进出缓冲区位置的节点路段设置重力式混凝土挡块实施硬隔离,并设立缓冲区禁入标牌,禁止车辆及人员进入,此方案可以消除车辆及人类活动对保护区带来的影响,并可以有效保留苇田区消防应急和海防执勤功能。

  

  已完成左岸保护区内辽河生态示范路(管理路)整改工作,做好右岸保护区内辽河生态示范路(管理路)整改准备工作。

  

  4.国道丹东线(辽宁丹东至广西东兴)。国道丹东线是利用原有道路加宽改造建成,是国家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区内总里程37.7公里,其中缓冲区内5.4公里。

  

  由于丹东线作为国道干线交通不可中断,结合环保需求及现有路网情况,综合考虑,对国道丹东线采取整改方案如下:

  

  2018年末前将缓冲区内5.4公里路段先行采取限行管制,禁止大型货车及危化品车辆通行的方案;同时对进入保护区车辆采取限速、禁止鸣笛等交通管制措施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5.苇田作业道路。苇田作业道路共4条46.5公里(其中核心区及缓冲区30公里),建成于上世纪70—80年代。其中:二干路保护区内里程14.6公里(其中核心区及缓冲区5.5公里),目前为砂石路,该路在实验区路段已纳入边海防战备路网;三干路保护区内里程9.8公里(其中核心区及缓冲区7.6公里),目前为砂石路;四干路保护区内里程15.1公里(其中核心区及缓冲区12.9公里),已纳入边海防战备路网;五干路保护区内里程7公里(其中核心区及缓冲区4公里)。

  

  二干路等4条苇田作业道路在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的间距适宜且分散均匀,对保持湿地面积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作为该区域的消防抢险应急通道作用显著,可基本满足管理部门对此区域的管理巡护需求。

  

  为消除车辆及人类活动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持湿地面积,同时保留道路海防执勤、消防救灾应急通道和巡护管理功能,因此对二干、三干、四干、五干4条道路采取整改方案如下:

  

  已对4条道路在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的路段进行封闭管理,禁止车辆及人员进入。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水利局,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末

  

  (四)清理整顿苇田生产设施和水产养殖行为。上世纪50—60年代,伴随苇田生产活动,为了芦苇收割和防火需要,建设了若干塘铺。近年来,因苇场经营困难,职工收入低,为增加收入,利用自然潮沟和低洼坑塘进行养殖活动,造成保护区内养殖窝棚、塑料棚、板房等看护设施数量较多。

  

  任务目标:最低限度保留保护区内塘铺,清理整顿养殖经营行为。2018年末前,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塘铺除苇田收割和防火必须保留的以外全部拆除。2023年末前,拆除缓冲区剩余9处塘铺,同时加强苇田生产作业管理,只允许冬季芦苇收割期间人员使用。苇场职工的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1.清理整顿苇田生产设施。保护区内现有苇田生产职工3720人,苇田生产面积74万亩,塘铺64处,其中核心区及缓冲区38处、实验区26处。已拆除核心区及缓冲区塘铺11处、房屋415间、面积10716平方米。辽河左岸核心区、缓冲区塘铺已全部拆除。

  

  2018年末前,诚通公司拆除核心区塘铺11处、房屋283间、面积6792平方米;缓冲区塘铺7处、房屋259间、面积6216平方米。2019年6月末前完成生态恢复。

  

  2.清理整顿水产养殖行为。2009年4月苇场与职工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12年,2021年4月到期。诚通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履行合同。此外,清理整顿其他养殖活动。

  

  2021年4月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9年末前,退出李百艳养殖池塘1000亩;2020年末前,退出高平养殖池塘2170亩、方志申养殖池塘1300亩。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诚通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兆海苇业有限公司

  

  完成时限:2021年4月末

  

  (五)拆除违法违规旅游设施。上世纪90年代,在保护区内陆续建设了一些旅游设施,2013年以来,为加强保护区管理,对旅游设施进行了清理整顿。目前,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违法违规旅游设施已全部拆除,实验区内违法违规旅游设施已关闭。

  

  任务目标:对保护区内未批先建的旅游设施一律拆除,恢复原貌。2020年末前,对醉美湿地、鸳鸯沟旅游接待中心、八玺景点、盘山鸳鸯沟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旅游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原貌。

  

  已拆除醉美湿地旅游设施,2019年6月末前恢复原貌;2018年末前拆除鸳鸯沟旅游接待中心旅游设施,2019年末前恢复原貌;2019年末前拆除八玺景点和盘山鸳鸯沟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旅游设施,2020年末前恢复原貌。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诚通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兆海苇业有限公司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上述整改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鸟类迁徙、繁育季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盘锦市推进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整改工作。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及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筹推进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辽河口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及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改工作任务和生态恢复按计划进行,从根本上解决辽河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

  

  (三)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载体,对问题整改进度及时公开,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存在问题整改形成倒逼机制,确保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时间节点整改到位。

  

  (四)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细则(试行)》,强化各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原则,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各项整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对整改和保护工作不力,以权谋私,欺上瞒下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追责,绝不姑息。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考办要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对保护区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实行重点督查。

  

  (五)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生态补偿、责任追究等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长效机制,建立锦州、盘锦两市沟通机制,提高协商级别,共同解决湿地保护问题。加大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日常巡护管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面推行全域湿地网格化管理,强化辽河口自然保护区封闭管理,保护区管理部门与属地政府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附件:盘锦市推进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锦市推进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汤方栋(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庆良(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徐同连(市政府副市长)、朱中国(市政府副市级干部)、卢时林(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

  

  成员:张利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晓良(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建平(市编委办主任)、陈飞(市委督查室主任)、梁军(市公安局副局长)、崔建(市财政局局长)、袁宏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勇(市环保局局长)、王宁(市交通局局长)、宗克昌(市水利局局长)、王晓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李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赵书哲(市旅发委主任)、吴东平(市规划局局长)、李晓辉(市林园局局长)、孙雨(盘山县县长)、张学斌(大洼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园局,办公室主任李晓辉(兼)。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相关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即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