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次数:193

盘政办发〔201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技助推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及《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来源及支持方式


  盘锦市农业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农业重大技术攻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本意见所称单位,是指在盘锦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二、资金支持重点


  (一)农业重大技术攻关。重点支持水稻优良品种选育、设施农业关键技术攻关、海淡水生态养殖技术、稻蟹渔综合养殖技术、畜牧业绿色无害化养殖技术、观光农业重点技术模式、农产品与食品加工等,对于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并对盘锦市农业发展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关键技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申报的项目,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围绕农业重点领域,对我市农业高产、优质、高效有重大促进作用,并且实现中试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对于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技术开发)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40%且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实际支付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围绕我市水稻、设施农业、水产等农业特色产业,支持科研机构及重点龙头企业,开展生态种植、健康养殖、绿色循环等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试验示范工作。对于带动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采取奖励性补助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企业、政府与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农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研究院、研发中心)和农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涉农企业和农户提供公共服务的研发、检测或其他技术服务的平台)建设。对于市级及以上农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按照平台研发投入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市级及以上农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建设投入的4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奖励性补助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企业与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采取奖励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根据培养学生规模和运营情况,予以5万—20万元的奖励。支持开展农村科技特派行动和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专家及培训单位,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由市科技局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三、项目管理程序


  (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1.项目申报。市科技局制定并下发项目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2.项目初审推荐。由县区科技局会同县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及创新性进行初审,县区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以正式文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推荐。中、省直驻盘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3.论证立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后补助资金预算方案并下达立项计划。


  4.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5.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满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并进行社会公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不良记录的,不予通过验收。


  6.经费补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项目验收结果,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二)奖励性补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通知,明确提出奖励性补助项目单位的申请标准以及有关指标要求。


  2.提交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项目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奖励性补助资金预算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4.项目公示。对拟奖励性补助的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5.奖励实施。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奖励性补助资金预算方案,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四、管理监督


  (一)项目单位获得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使用。项目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奖励事由自主安排使用。


  (二)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市科技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下一年度,由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取得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按程序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盘锦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补助经费的,一律予以追回。


  (四)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同时,将违规记录作为项目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