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盘政办〔201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6%调整为7%。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6%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9%;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变。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