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7 浏览次数:429

盘政办〔201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创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创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诚信盘锦”建设,创建第三批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信用环境,提高全市社会和经济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第一阶段:6月底前,全部完成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资格否决性评审指标任务,信用监测排名进入全国261个地级市前60位,顺利通过第三批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资格评审。第二阶段:今后两年内,巩固提升第一阶段成果,全面落实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否决类、计分类和监测类等三类评审指标,信用监测排名进入全国261个地级市前50位,政府、企业、个人等信用主体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信用+”惠民便企举措得到创新应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全面建立,成为第三批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6月底前,所有存量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量代码转换率达到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率至少低于万分之一,力争重错码率为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


  (二)加快建设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建设和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7〕714号)要求,尽快落实盘锦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建设资金,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今年8月底前上线运营,同步接入国家级、省级信用平台数据交换端口,实现联合惩戒信息、失信黑名单、奖励红名单等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牵头单位: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办)


  (三)加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各政务服务大厅100%接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盘锦”网站,实现对全量“红黑名单”信息的实时访问。与国家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对接,10个以上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嵌入相关信息系统和工作流程,开展失信限制约束、守信“容缺受理”“一网通办”“先建后验”等便捷审批服务。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水电气热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100%联通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归集共享信息。在“信用盘锦”网站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户均信息公示量达到2条,日均点击量达到城市户籍人口总量的1%。(牵头单位: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产品应用。建立市民信用分制度,超过50%的城市户籍人口拥有个人信用分。开展市民信用分评价和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应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诚信个人和企业提供“信易贷”“信易批”“信易租”“信易游”“信易行”等创新服务。积极推动开展“互联网+信用+民生”工程,尽快形成“互联网+信用+教育”“互联网+信用+健康医疗”“互联网+信用+养老服务”“互联网+信用+家政服务”“互联网+信用+食品餐饮”“互联网+信用+房地产”“互联网+信用+劳动用工”“互联网+信用+旅游”等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营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五)进一步落实“双公示”“红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7天双公示”制度,将“双公示”栏目设置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主栏目公示,并通过“信用盘锦”网站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认真落实市信用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盘信办发〔2018〕11号)精神,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程序认定和发布“红黑名单”,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和归集到“信用盘锦”网站。(牵头单位: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认真落实《盘锦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制度的通知》(盘信办发〔2018〕40号)精神,建立和推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信息公示、风险提示、预警监测等信用监管工作,降低黑名单企业占法人企业比重。认真落实市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组织实施重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盘信办发〔2018〕32号)精神,全市实施联合奖惩领域的数量不少于40个。实行失信行为穿透式监管,将单位失信记录穿透关联至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失信记录。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子系统,实现发起—响应—反馈的自动化,归集的有效联合奖惩案例数量占“红黑名单”总量30%以上。加快推动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在运营黑名单主体整改退出黑名单比例要达到本领域黑名单总量的30%以上;信用修复培训覆盖面达到在运营黑名单主体总量的50%以上。(牵头单位: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责任单位:各领域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七)进一步加强失信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文明委部署,加快推进20个重点领域〔《盘锦市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盘信办发〔2018〕31号)明确的19个领域+假承诺假证明假证件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梳理整改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确保生产、流通、金融、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价格、税务、旅游、中介会展广告、统计等行业无严重失信商务事件;确保医药卫生、社会保障、文体教科、知识产权、环保等行业无严重失信社会事件;确保法院、检察院公信,公共安全公信,无严重失信司法事件,并建立长效机制。要及时将相关治理工作信息在“信用盘锦”网站公示,其中,市法院负责落实政府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公示,市人民银行负责落实涉金融领域黑名单记录公示,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本行业、本领域黑名单记录公示。要积极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降低“差级”企业占法人企业比重。(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


  (八)全面推行信用公开承诺。认真组织落实《盘锦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建立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盘信办发〔2018〕37号),市场主体信用承诺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90%以上市场主体开展主动承诺或行业自律型承诺,并在“信用盘锦”网站公布。《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的19个事项要100%覆盖。行政审批事项要100%应用守信容缺受理类承诺。在运营黑名单主体要100%提供失信修复承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市工商联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九)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7〕25号)精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无政府重大失信事件或已在限期内全部整改到位;市政府要建立各县区信用监测系统,并规划两年内延伸至乡镇、街道;要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在生产、流通、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等领域,100%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相关信用信息要归集到“信用盘锦”网站公示,认定的“红黑名单”要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建立和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牵头单位: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公管办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医药卫生和健康、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100%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相关信用信息要归集到“信用盘锦”网站公示,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职业人群以及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100%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相关信用信息要归集到“信用盘锦”网站公示,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积极推动审判信息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执行检务公开、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按标准及程序认定和归集共享司法领域“红黑名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进一步加强信用市场培育。认真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92号)精神,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行信用审查制度,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必须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运营黑名单主体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差”的市场主体,80%以上要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并在“信用盘锦”网站公示。学习借鉴辽东湾新区、大洼区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为域内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创新做法,引导企业树立信用经济理念,增强诚信立企和守信践诺意识。(牵头单位: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十四)进一步加强诚信主题宣传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宣传部组织开展的“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方案,挖掘诚信守信典型,曝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失信典型,开展媒体曝光失信典型案例核查督办。开展诚信企业和诚信家庭评选活动,采编各类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诚信故事及创新做法,制作诚信专题宣传片,并利用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网站和临街电子屏幕等播放,宣传弘扬诚信价值文化。印发宣传册,设置诚信宣传标语和公益广告牌,创办《信用盘锦》刊物(月刊),营造“诚实守信为荣、见利忘义为耻”“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十五)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由市人民银行评分)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地区不良贷款率<2%(从银保监部门取数或通过银行机构统计)。不得出现较为严重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区域担保圈风险、产能过剩行业债务风险等重大区域金融风险,一旦出现较大负面影响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区域金融风险,必须得到及时遏制,不得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防止迅速转移、传染和扩散。加强金融领域法制环境建设,金融案件执结率≥80%,金融案件标的额兑现率≥70%(从法院取数或银行机构统计),非法集资发案数增长率为零(从市金融发展、公安、银保监部门取数)。加强金融领域政策环境建设,地方政府不得进行诱导和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不得硬性规定金融机构贷款投放规模、不得限制资金在地区间正常流动。地方政府要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落实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要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落实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职责、要在发生金融风险时能够有效处置并防止造成恶劣影响。(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市税务局、盘锦银保监分局)


  (十六)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的治理,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招商引资协议不兑现等问题。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高“一网通办”事项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地方法院合同案件执结能力,控制最高人民法院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加强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监管,不断提高A级纳税人占法人企业比重。加强对外贸法人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高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占法人企业比重。(牵头单位: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盘锦海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盘锦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主体,抽调相关人员组建盘锦市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总协调调度和督考推进工作。各县区、辽东湾新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有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领导要对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亲自部署,压实责任,创新举措,抓早抓实,如期达标。


  (二)强化专项资金支持。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一网四库一平台”建设和维护、信用宣传与培训、创办“信用盘锦”刊物、政府购买第三方信用评价和风险监测服务、重点领域创新试点示范等工作提供专项资金保障。


  (三)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力度,将市政府绩效考核系统中的信用联动考核权重由10分提高到100分。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不作为、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和问责。


  (四)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市信用建设专责小组制度和市信用建设联络员制度,进一步落实专责小组、联络员责任,确保尽职尽责、齐抓共管,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2019年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指标任务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