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7 浏览次数:189

盘政办〔201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2019年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为做好2019年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开创盘锦改革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通过立法来引导、推动和保障改革。为实现政府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稳定等重点领域急需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


  (二)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开门立法,健全和完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积极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努力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让立法内容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工作要求


  市政府规章的制定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坚持本市实际和国内外先进经验相结合,科学、合理规范社会关系。规章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4号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建立审核机制,规范制发程序,严格审核把关,严控发文数量。


  由市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执行。


  四、立项计划


  (一)力争完成项目(5项)。


  1.市政府规章立项计划。


  (1)《盘锦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2)《盘锦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3)《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办理的实施意见》


  (4)《盘锦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5)《盘锦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办法》


  (二)预备项目(4项)。


  1.《盘锦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制定项目)


  2.《盘锦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项目)


  3.《盘锦市地名管理办法》(修改项目)


  4.《盘锦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改项目)


  附件:1.2019年度市政府规章立项计划表(略)


  2.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表(略)


  3.2019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预备项目立项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