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3 浏览次数:341

盘政办发〔201931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5

              

 

 

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5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市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9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8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7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7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7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全口径平均工资: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市医保局每年公布一次,作为医疗、生育保险专用指标)


  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各县区政府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理调整2019年度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附件: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