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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1 浏览次数:1062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区片地价》)已经市政府2023年4月1日印发,2023年1月1日实施。
  一、文件背景
  (一)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 意义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原被征收耕地年产值倍数补偿方法的重大改革,是征收补偿方式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同地同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三) 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
  二、调整范围和基准日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范围覆盖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洼区(含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盘山县的全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
  调整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三、调整技术方法
  有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的技术程序方法依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规定,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修订系数法和年产值倍数法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是指以农地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影响征地补偿的有关因素,修正确定征地区片地价的方法。修订系数法是在现行区片地价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水平等,制定修订系数,从而测算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年产值倍数法是以土地年产值为基础,按照一定倍数测算征地区片价的方法,征地区片价等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综合年产值的倍数确定计算。
  四、调整过程
  (一)统一部署:省、市统一部署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测算工作。
  (二)前期工作:各县区成立领导小组,确定技术服务单位,完成资料收集整理。
  (三)县级测算:县(区)级利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四)市级平衡:成果形成后,市级先行进行综合平衡,主要包括县(区)级成果审查、各县(区)接边平衡以及与周边城市接边平衡。
  (五)论证听证:县(区)组织对综合平衡后的区片地价测算成果进行论证、听证。
  (六)成果报批:形成最终成果按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3、《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原文:盘政办发〔2023〕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