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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开展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次数:2706

  一、起草背景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下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意见》),将盘锦等14个城市列入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我局就试点工作开展认真学习第一批试点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进行政策制定和推演,在此期间,元松市长多次召开会议听取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最终形成《盘锦市开展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共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试点目标三方面内容。其中,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国家《意见》保持一致;试点目标在国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的阶段性试点目标。

  (二)基本政策

  共包括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基金筹集、待遇支付三方面内容。

  1.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2.基金筹集。一是筹资方式,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月合并征收;二是筹资标准,在职职工缴费费率为0.4%,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各0.2%,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累计结余划出和个人缴费各0.2%;三是财政补助,职工医保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和医改前改制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其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和同级财政资金资助;四是启动资金,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安排5000万元,做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启动资金。

  3.待遇支付。一是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定点护理机构为失能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二是支付条件,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三是支付标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实行月限额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失能人在护理机构内接受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0%,失能人居家接受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或其它保障服务的支付比例为80%;四是待遇调整与衔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失能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管理与服务

  共包括基金管理、服务管理、经办管理等三方面内容。明确了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服务管理对护理机构及护理从业人员实行协议管理,逐步健全护理服务项目及提供方式;经办管理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第三方机构充实经办力量,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监督。

  (四)工作要求

  共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做好宣传引导等三方面内容。


  原文:盘政办发〔2020〕2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开展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