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辽东湾新区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辽东湾新区体制机制促进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盘委办发〔2020〕22号)精神,落实“赋予辽东湾新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将经济管理各项职能和审批权限依法依规下放给新区。确保新区享有所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并承接使用好国家及省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要求。
立即启动了向辽东湾新区进一步赋权或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工作,于7月2日召开工作协调会,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与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达成了赋权初步意向;于7月15日下发了《关于征求﹤关于赋予辽东湾新区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意见的通知》,最终确定了《向辽东湾赋权事项目录(140项)》,审批类职权事项59项、非审批类职权事项68项、日常管理类职权事项13项;于8月1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决定》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正文,对本次赋权工作的文件依据、赋权对象以及赋权事项数量进行了说明,并对各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第二部分是附件,以表格形式对赋权部门、职权类型、职权名称以及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