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为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盘锦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促进盘锦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保障工作权利。依法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用人单位应采取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提升公共服务、提供照护便利。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用人单位、公共场所要建立母婴室(哺乳室)等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
3.开展宣传指导、加强保育服务。广泛开展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不断提升家庭科学育儿水平。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科学指导。
(二)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大扶持力度、发挥市场作用。各级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2.利用公共资源、实现功能共享。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公共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
3.加大组织协调,开展志愿服务。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及卫生健康工作者的作用。
(三)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2.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3.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开展照护服务。
(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统筹城乡发展。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选址安全适宜。要求机构应选择适宜婴幼儿照护服务地带,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相关要求。
3.设计符合规范。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
4.场所面积适度。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
5.配套设施齐全。要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等基本设施。
(五)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设置标准、管理规范。
2.严格监督管理。明确建立日常安全巡查、诚信评价、违法查处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
3.加强卫生保健。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4.落实安全责任。明确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三)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强化部门协同。要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强化评估督导。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安全监管等主要责任,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